刑罰執行完畢後發現漏罪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刑罰執行完畢後發現漏罪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刑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不過如果發現的漏罪沒有超過追訴期,應該可以重新起訴,追究其刑事責任。個人不主張與前罪數罪併罰。刑罰已經執行完畢,除了計算再犯、累犯以外,不應對其後的法律行爲產生影響。

刑罰執行完畢後發現漏罪的,如果漏罪在追訴時效內的,是需要對漏罪單獨進行追訴的,如果不在追訴時效的,就不能再追訴了。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刑罰執行完畢後發現的漏罪不能與前罪進行數罪併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數罪併罰的時間條件是“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無論漏罪判決作出時前罪原判刑罰是否已執行完畢,均應依法實行數罪併罰。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漏罪數罪併罰要求發現漏罪的時間節點必須是在前判“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在此期間發現漏罪的應當適用數罪併罰,否則可能單獨就漏罪進行追訴。“發現”是指偵查機關對犯罪事實立案偵查,並有相關證據證明服刑犯實施了犯罪事實,即將服刑犯明確爲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