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爲方式有兩種:一是索賄。即行爲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二是收取賄賂。即行爲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爲,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爲人有爲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索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索賄的從重處罰。
所以不管處於什麼職務,哪怕自己再有權利,也不能利用職權去索賄,如果金額過大的話,那麼就會構成犯罪,會依法判刑,對於公職人員來說的話,這個會直接影響到直接一生的發展,所以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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