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滿多少歲縱火付刑事責任
確定什麼年齡開始負刑事責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問題之一,因爲刑事犯罪責任年齡是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要件之一。
從中國的刑法規定來看,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爲三個階段:
一是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爲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二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類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三是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爲,都不負刑事責任,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中國刑法之所以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段,其目的是爲了有效地關心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
對於他們發生危害行爲時,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方針,着重於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對極度少數非處罰不可的進行處罰,其目的還是爲了教育。
因此,中國目前規定的犯罪年齡不僅是科學的,而且也是合理的。
二、犯罪未遂的類型有什麼
1、未終了未遂和終了未遂以犯罪實行行爲是否已經實行終了爲標準,犯罪未遂可分爲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未實行終了未遂,是指行爲人已經着手實施具體犯罪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爲,在犯罪實行行爲實施終了之前,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繼續實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態。
如甲潛入倉庫盜竊,在剛剛開啟保險櫃,尚未來得及往外取財物時,即被保衛人員抓獲。
實行終了未遂,是指行爲人已經將具體犯罪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爲實施完畢後,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刑法規定作爲既遂要件的犯罪結果的犯罪停止形態。
如乙爲了殺害丙,用木棍猛擊丙的頭部5下,以爲丙已經死亡而逃離現場,但丙被路過的羣衆發現送往醫院搶救而脫離生命危險。
就離犯罪既遂的時空距離來看,實行終了未遂要比實行未了未遂離犯罪既遂較近,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在量刑時應有所區別。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以行爲的實行客觀上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爲標準,犯罪未遂可分爲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爲,並且這一行爲實際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態。
如甲用槍向乙射擊,意欲打死乙,但由於其槍法不準,未能擊中乙,乙見狀得以逃脫。
一般認爲,就實際造成犯罪結果的可能性上來講,能犯未遂的可能性要比不能犯未遂大,因而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因而在量刑應有所區別。
綜上所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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