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轉監視居住是否合法
取保候審轉監視居住是合法的,需要繼續查證、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
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到期後轉監視居住,一般是偵查工作的需要。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一般來說,從取保候審轉爲監視居住是因爲公安機關再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的時候,檢察院透過批捕,但是在進行審查起訴的時候沒有進行相關的透過。
因而導致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關的起訴,所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居住監視的方式來蒐集更多證據。
取保候審在當代的中國是屬於在案件調查過程當中所採取的一種特殊的方式,監視居住也是一項比較特殊的措施,比如說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爲被符合批准逮捕的條件,患有嚴重的疾病,生活不能夠自理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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