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是什麼?

一、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是什麼?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或邊防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爲特殊主體,即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故意予以放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條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是什麼

本罪與玩忽職守罪主要區別在於:本罪的主體只能是海關工作人員,而後罪的主體不僅包括海關工作人員,而且包括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後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存在對於偷越國邊境人員放行這種狀況的話,肯定是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爲,至於是否會構成犯罪行爲,應當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危害後果來做出不同的判斷,並且這樣的一種犯罪行爲,從主體上來看的話是特殊的主體,也就是邊防的國家工作人員纔有可能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