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僞基站發資訊超過多少條犯罪

一、使用僞基站發資訊超過多少條犯罪?

使用僞基站發資訊超過多少條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六)使用“僞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連結等違法犯罪資訊,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僞基站的定罪量刑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僞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

(一)非法生產、銷售“僞基站”設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僞基站”設備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僞基站”設備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僞基站”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僞基站”設備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生產、銷售“僞基站”設備,經鑑定爲專用間諜器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使用“僞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利用“僞基站”設備實施詐騙等其他犯罪行爲,同時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僞基站”設備,或者非法使用“僞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等犯罪,爲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設備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四)對於非法使用“僞基站”設備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綜上所述,使用僞基站發違法犯罪資訊情節嚴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另外,非法生產銷售僞基站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像是非法生產銷售僞基站設備,在三套以上的,或者非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的,都已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