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後會改判行政處罰嗎
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後,經偵查後不構成犯罪的,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可以給予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取保候審保證人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這是指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以防止保證人串供、隱匿和僞造證據,或者實施其他妨礙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行爲。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這是指保證人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和權利能力,且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的影響力,能對其產生一定的心理強制,使之不敢實施妨礙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行爲。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保證人必須是依法享有各種憲法和法律規定權利的中國公民,依法被判處刑罰或者採取了民事、刑事、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剝奪的人,不能充當保證人。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這是爲了便於司法機關隨時與保證人聯繫,瞭解被保證人的情況;
同時也爲了在保證人未盡到保證義務時,司法機關可對其處以罰款,追究其經濟責任。
在取保候審期間,如果保證人不願意繼續擔保或者喪失了擔保條件,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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