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現漏罪進行並罰的時候,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緩刑期間發現漏罪的並罰。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必須判處實刑的,應當撤銷對前罪所宣告的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應當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緩刑條件的,仍可宣告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應當計算在新決定的緩刑考驗期內。
(二)假釋期間發現漏罪的並罰。我國刑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70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雖然都是要進行並罰,但實際的操作其實不一樣的,其中要是發現漏罪的話,那一般是先並後減,但如果是又犯新罪的話,則往往是先減後並。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搞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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