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工程套取國家資金怎麼處理

一、虛假工程套取國家資金怎麼處理

虛假工程套取國家資金怎麼處理

套取國家資金將會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進行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套取挪用國家資金應當是根據其犯罪構成要件的進行判斷,套取國家資金沒有專項罪名,關鍵是看套取後續行爲,據爲己有的是貪污罪,以單位名義私分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

套取國家資金構成貪污罪的認定標準爲:

1、是國家工作人員套取國家資金的行爲是危害社會的行爲,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具有刑事違法性。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爲上主要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

套取國家資金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認定標準爲:

1、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2、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

3、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套取國家資金怎麼處罰

一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僞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僞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僞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僞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在日常生活當中,國家的資產肯定是不能夠騙取的,如果採取一些違法的途徑獲得國家的資產將會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目前我們國家並沒有套取挪用國家資產罪,但是是可以利用我們國家《刑法》當中規定的挪用公款或者是貪污等相關的犯罪罪名來對此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