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的程序怎麼走?

一、認罪認罰的程序怎麼走?

認罪認罰的程序怎麼走?

1、檢察官收到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後,對案件進行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認罪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值班律師也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認罪認罰。

2、檢察官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以下事項的意見: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3、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就犯罪嫌疑人的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

4、犯罪嫌疑人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不需要簽署具結書的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5、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的,檢察官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官作出起訴決定,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6、對於起訴的,根據情況的不同,法院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開庭審理。

對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檢察院一般十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法院一般應當在十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審查起訴的期限和審判的期限均是可以延長至十五日。對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案件,審查期限和審判期限原則上與非認罪認罰案件的審查期限和審判期限一致,司法實踐中基本是從快。

7、法院就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根據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作出判決。

量刑建議一般會被法官採納,但是刑訴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開庭時檢察官不可以調整量刑建議,唯有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主要包括

(1)檢察機關主動提出調整,法院予以支援,主要是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諒解、退賠等。

(2)因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而調整。

(3)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量刑建議不當,有權建議檢察機關進行調整。

二、認罪認罰量刑能減刑多少?

認罪認罰減刑幅度並沒有明確規定,對於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當減輕處罰;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對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減輕處罰。

對認罪認罰案件,應當根據被告人認罪認罰的階段早晚以及認罪認罰的主動性、穩定性、徹底性等,在從寬幅度上體現差異。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認罪認罰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爲供認不諱,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且同意檢查機關的量刑意見,這樣可以依法進行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