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最長多少天?

一、刑事拘留最長多少天

被刑事拘留最長多少天?

最長期限爲37日。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是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批捕前的拘留時間最長爲14日。依據爲刑訴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按照《治安處罰管理條例》和《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治安拘留最長期限爲15天,一般的刑事案件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爲37天。不過,拘留只是刑事案件處理的開始,37天內會變爲逮捕,然後就是長時間的羈押,直到法院判決生效爲止。時間通常半年到一年之間。當然,也有可能變爲取保候審。

二、拘留的概念與特點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拘留有以下特點:

1、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人民法院則無權決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2、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採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採用。

4、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着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爲逮捕,或者變更爲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於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一般的刑事案件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爲30日,對於多次作案及合夥作案的正大嫌疑分子再加上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7天,所以就是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