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搶奪危險物質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一、構成搶奪危險物質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構成搶奪危險物質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犯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危險物質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槍支的;

(三)盜竊、搶奪手榴彈的;

(四)盜竊、搶奪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與違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偷竊少量彈藥、爆炸物行爲是有原則區別的,偷竊少量公私財物的行爲,是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規定進行處罰。對於個人竊取少量彈藥、雷管、導火索等爆炸物,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不認爲是犯罪。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情節不嚴重的,一般可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物的行爲。盜竊爆炸物罪與盜竊罪的相同點是:

(1)犯罪的主體相同,都是一般主體;

(2)犯罪的主觀要件相同,都只能由故意而不能由過失構成;

(3)犯罪的行爲方式相同,都是祕密竊取。

盜竊爆炸物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是: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後者侵犯的主要是財產所有權;

(2)犯罪對象不同,作爲前者犯罪對象的爆炸物是國家嚴格控制管理的危險物品,不是一般商品、財物,而後者的犯罪對象泛指一切公私財物。因此,從廣義上說,後者犯罪對象包括前者的犯罪對象,但是立法者強調前者的特殊性質,一旦被他人非法取得,就會威脅廣大人民羣衆的人身安全,需要加以特殊保護,因而把它從一般盜竊罪中分離出來,單獨規定罪名和法定刑,予以特殊保護。

搶奪危險物質罪指的是祕密的竊取,或者是公然的奪取槍支危險物質等行爲。在主觀上存在故意的行爲,也就是明知道搶奪的物品是屬於危險的物質還進行搶奪的行爲,極有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極大的危害,因此在量刑上最高可以處以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