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處管制和拘役的程序是怎樣的
判處管制和拘役並沒有法定程序,法院審理結束後,會根據犯罪情節作出相應判罰,管制和拘役都屬於刑事處罰,但兩者有以下區別:
1、含義與性質不同: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而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進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
2、期限不同:
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
管制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對象不同:
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而管制適用於罪行性質輕、危害小、行爲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
二、拘役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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