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奪槍支罪既遂怎麼量刑
最新搶奪槍支罪處罰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搶奪槍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搶走的行爲。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依據刑法總則的規定,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雖然此款排除了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成爲本罪的主體,然而,本罪與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間的關係是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間的關係。
根據刑法相關理論,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公民,若實施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爲者,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搶劫。
如果行爲人不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加以搶奪的,不構成本罪。
例如,出於搶劫財物的目的,而搶劫的卻是槍支、彈藥、爆炸物,仍構成搶劫罪。
關於行爲人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動機,可能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爲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有的則是爲了收藏防身,還有的可能是出於好奇。
不同的動機對定罪沒有影響。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嫌疑人存在搶奪槍支行爲的,應當根據造成的實際犯罪事實後果,如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等情況來進行量刑處理,不同程度的犯罪事實後果,最終的量刑處理情況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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