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脅從犯能成爲主犯嗎?

一、一般脅從犯能成爲主犯嗎?

一般脅從犯能成爲主犯嗎?

脅從犯只要符合條件是可以認定爲主犯的。如果開始被脅迫、不情願地參與犯罪行爲,但後來嚐到了甜頭、得到了好處,而非常積極地、自願地繼續參與犯罪者,不能仍然認爲還屬於脅從犯,綜合全案,可能就是從犯甚至主犯了。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脅從犯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爲脅從犯:

1、行爲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爲,其行爲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說。

2、對於先是被迫參加,而後來變被動爲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三、脅從犯的處罰原則是怎麼樣的?

(一)由於脅從犯參與共同犯罪活動是不願意或者不完全願意,其實施的犯罪危害行爲是在被他人威脅、強迫,精神受到強制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爲之的,其危險性要小於沒受精神強制而實施犯罪的人。

(二)對脅從犯追究刑事責任。由於脅從犯只受到精神上的強制,其並未喪失意志自由,最終參加犯罪的決定還是取決於其本人的意志。因而主觀上有罪過,同時客觀上又以一定方式參加了共同犯罪,故對脅從犯追究刑事責任完全符合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

綜合上面所說的,脅從犯就是屬於因被迫而參加犯罪的行爲,但如果在前期而受威脅犯罪在後期之後主動的參與犯罪,而做出相應的策劃,那麼是可以按主犯來進行判決,所以,對於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理方式就會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