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體要件
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我國實行改革,建立以增值稅爲主體的流轉稅制度,是深化改革、促進競爭、公平稅負和保障國家稅收的需要。鑑於增值稅專用發票關係稅制改革的成敗,所以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嚴格管理。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製;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製,禁止私自印製、僞造、變造發票。可見,僞造或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就是違反了發票管理法規,干擾了稅制改革。
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對象爲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僞專用品和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僞專用品,是指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用於發票防僞的專用物品,屬國家專控商品,包括髮票底紋版,專用紙張,有色、無色熒光專用油墨等其他專用品。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僞專用品和發票監製章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機組成部分。
(二)客觀要件
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客觀方而表現爲僞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兩種行爲方式。
1、僞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
所謂僞造,是指行爲人仿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圖案、色彩、形狀、式樣包括髮票所屬的種類、各聯用途、內容、版面排列、規格、使用範圍等事項、使用印刷、複製、複印、描繪、拓印、蠟印、石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
2、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所謂出售即有償讓與,是指以營利爲目的,以各種方法透過各種途徑將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一定價格賣出的行爲。既包括以票換取金錢的典型出賣行爲,同時也包括以票換取其他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與報酬的典型出賣行爲。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賣行爲的對象僅限於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不能構成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如非法出售真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普通發票,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即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等。所謂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透過僞造行爲而產生的虛假髮票,它並不要求與真實的完全一樣,只要足以以假亂真、能矇騙他人即可。至於出售的是自己僞造的,還是他人僞造的,是透過購買而從他人手上得到的,還是他人僞造後送與的,都不影響行爲的性質,只要行爲人出於明知,即可構成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三)主體要件
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也可以構成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位構成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和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由於沒有規定行爲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爲人故意實施了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則不論是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營利,均應構成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如果行爲人確實是爲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爲了自我欣賞或收藏而僞造極少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視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而不認爲是犯罪。
在我國的金融市場的監管中,稅務是其中重要的管理事項之一,如果是個人、企業等行爲主體實施僞造、出售增值稅發票的行爲的,是需要被予以處罰的,因爲這種僞造增值稅發票的行爲,不僅僅是侵害了我國的稅收管理的制度,也是會給市場秩序帶來不良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