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怎麼量刑

北京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怎麼量刑

一、北京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怎麼量刑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衆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衆存款。所謂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種經濟活動。所謂公衆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羣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個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認爲是公衆存款。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這裏的單位,既可以是可以經營吸收公衆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等銀行金融機構,

也可以是不能經營吸收公衆存款業務的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還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機構。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必須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行爲人或者單位組織以支付高息未誘餌實施非法融資的犯罪行爲,不僅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也導致受害人被矇騙是自己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對於此種違法行爲國家是嚴厲打擊的,一般構成犯罪的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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