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結束後因犯罪判處拘役能構成累犯嗎

一、服刑結束後因犯罪判處拘役能構成累犯嗎?

服刑結束後因犯罪判處拘役能構成累犯嗎

1、服刑結束後因犯罪判處拘役的,一般不構成累犯,對累犯的認定標準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2、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被判處拘役可以緩期執行嗎?

被判處拘役不一定可以緩期執行,緩刑有嚴格的適用條件。根據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拘役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拘役是—種短期自由刑;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四、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有哪些?

1、含義與性質不同: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而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進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

2、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管制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對象不同: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而管制適用於罪行性質輕、危害小、行爲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

4、執行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一是探親;二是參加勞動,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了累犯的認定標準,就算不構成累犯,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前就有過犯罪的記錄,隨後又構成新的刑事犯罪的,一般在量刑的時候也會適當從重處罰。如果構成累犯的,對累犯是不能判處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