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被批捕了可以取保嗎?

在看守所被批捕了可以取保嗎?

一、在看守所被批捕了可以取保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犯要看守所羈押期間,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由偵查機關負責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被解除了有什麼後果?

在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解除取保候審的原因,通常只有兩個,一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二是司法機關要變更強制措施。而不同原因導致取保候審被解除的,就會導致不同的結果。

1、取保候審期限屆滿。

按照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限是一年,當期限屆滿時,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等司法機關,就會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前去辦理解除取保候審的相關手續。

這時,就說明司法機關沒有充分的證據資料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那麼在其收集到新證據、新線索之前,是不會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了。

但是,解除取保候審並不代表就一定沒事了,只有收到公安機關的撤案(銷案)通知書,纔算真正沒事。

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若解除取保候審後,長時間仍沒有收到銷案通知書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詢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投訴複議,儘可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2、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在實踐中,因司法機關發現新證據、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等各種原因,在取保候審被解除後,司法機關會變更強制措施,如再次逮捕、監視居住。

這就表明,案件仍未結束,犯罪嫌疑人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需要受到刑事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取保一般是在判決之前所實施的程序,只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就可以辦理取保,因此,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只要取保成功也需要遵守規定,如果在取保期間再犯新罪,那麼就會撤銷取保,並加重當事人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