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做什麼

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做什麼

一、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做什麼?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案件的案卷材料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1、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7、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8、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綜上所述,如果委託律師做辯護人,在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之後,律師肯定要查閱跟案件相關的案件材料的。律師需要充分了解了案件的詳細情況,才能針對性的提出相關的辯護意見,比如相關的案卷材料已充分證明構成刑事犯罪的,律師就不會做無罪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