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證據的刑事責任涉及到哪些?

僞造證據的刑事責任涉及到哪些?

一、僞造證據的刑事責任涉及到哪些?

(1)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以上都是有可能認定爲僞造證據罪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僞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二、僞造證據罪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僞造證據罪的界限

(1)主體不同。

僞造證據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而後者爲特殊主體,只有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才能構成其罪。

(2) 幫助的對象不同。

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中的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也包括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而後者的當事人,則僅限於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3)毀滅、僞造的證據範圍不同。

僞造證據罪中,證據既可以是刑事訴訟證據,也可以是民事、經濟及行政訴訟證據;而後者則僅限於刑事訴訟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據。

(4)對情節的要求不同。

僞造證據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爲構成要件;而後者則無這一要求。

(5)發生的時間不同。

僞造證據罪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又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還可以發生在上述訴訟前;而後者則僅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在刑事訴訟前,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構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構成後罪。

(6)所侵犯的客體不盡相同。

僞造證據罪所侵害的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也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而後者則所侵害的僅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並不是只要僞造證據就可以構成僞造證據罪,而是僞造的一定是重要證據,這些重要證據足以對案件的審理起到重大的影響,因爲當事人的僞造對案件的審理起到了防礙作用,或者干涉到了案件的走向,那麼都是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而僞造證據的刑事責任通常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