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免處的在法院難嗎

一、定罪免處的在法院難嗎

定罪免處的在法院難嗎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是以證據爲導向的,主要案件的證據充分的,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就不難,所以定罪免處難不難依據犯罪證據而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九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爲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

(三)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的;

(四)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五)原判決、裁定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六)認定罪名錯誤且明顯影響量刑的;

(七)違反法律關於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的;

(八)量刑明顯不當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十)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審查,參照本規則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二、定罪免處和緩刑的區別在哪

緩刑雖也可以看作是有條件地免除犯罪分子的刑罰,但它與免予刑事處罰存在以下不同之處:

1、免予刑事處罰是依法只對被告人定罪,但不判處刑罰;而緩刑是對被告人既要定罪,又要判處刑罰,只是所判刑罰暫不執行。

2、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根據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而適用緩刑主要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爲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3、被宣告免予刑事處罰的罪犯,不存在曾經被判過刑的問題,也不存在就被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再執行刑罰的可能性。而緩刑犯確實是被判處過一定刑罰的,雖然宣告暫緩執行,但卻保留着執行的可能性,即是否執行原判刑罰取決於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是否又犯新罪、發現漏罪或者嚴重違反有關監督管理規定。即使是緩刑考驗期滿而事實上未執行原判刑罰,也不能改變其曾經被判過刑的事實。

4、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即使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也不存在適用數罪併罰的問題,因爲前罪本來就未判刑;而緩刑犯在考驗期內如果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則應撤消緩刑,把原判決確定的刑期與新犯罪或者發現的漏罪的刑期,進行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