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行爲不常見的情形有哪些

今天我們不得不說說,這幾年讓人想不到的尋釁滋事罪的行爲,不常見的幾種情形大家知曉下。

尋釁滋事行爲不常見的情形有哪些

【華榮說法】先說下尋釁滋事罪不常見的幾種情形:

1.信訪,維權過激;

2.街頭塗鴉,尋釁滋事罪;

3.罵街,地域黑,尋釁滋事罪;

4.微信留言辱警,尋釁滋事罪;

5.網上發文失察,尋釁滋事罪;

6.幸災樂禍,尋釁滋事罪;

7.傷害民族之間的感情,尋釁滋事罪;

8.網上煽動鬧事,尋釁滋事罪;

9.惡意騷擾,尋釁滋事罪;

10.網上賣慘,尋釁滋事罪。

網絡時代,謹言慎行。一不小心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行爲標準(三種類型):

(一)無事生非型:行爲人爲尋求刺激 、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的。

(二)小題大做型:行爲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 ,藉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爲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爲的,一般不認定爲“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爲,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