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一)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

(二)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爲。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爲方式多種多樣,但可以歸納爲3類:第一類是獵取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第二類是捕撈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第三類是殺害珍貴、瀕危的陸生或水生野生動物。

到於其捕殺行爲是在何時、何地、用何種工具,採用何種方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具有非法獵捕和殺害兩種方式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同時具備兩種方式的,也只構成一罪,不能按數罪併罰。

本罪屬於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爲,就構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備情節嚴重作爲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爲標準。只要完成獵取、捕撈、殺害行爲之一的,構成既遂。是否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並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標誌。

(三)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爲本罪主體。

(四)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爲人可能是爲了出賣牟利、自食自用、饋贈親友或者出限取樂的目的,都可以構成本罪。

珍貴野生動物是我國重點保護的對象,任何自然人或者是單位都不可以對珍貴的野生動植物進行非法的獵捕,只要是行爲人或者是單位實施了獵捕的行爲,此時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在具體定罪量刑的時候,需要結合獵捕的野生動物種類以及數量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