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是怎麼量刑的?

一般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是怎麼量刑的?

一、一般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是怎麼量刑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損壞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造成以下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災、搶險、防汛和災害預警等重大公共資訊無法發佈,因此貽誤排除險情或者疏導羣衆,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引起嚴重社會恐慌、社會秩序混亂的;

(二)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臺中直接關係節目播出的設施無法使用,信號無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三小時以上,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十二小時以上,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四十八小時以上,信號無法傳輸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臺、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臺、站,下同)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下列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一)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杆)、地網、衛星發射天線及其附屬設備等;

(二)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電纜線路、光纜線路(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

(三)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杆)、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設備等。

傳輸廣播電視信號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網絡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因爲故事行爲導致廣播電視設備遭受到毀壞的,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比如說造成了救災搶險等重大資訊沒有辦法及時的公佈的,因此延誤了排除險情,導致一人以上死亡的,將會按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其他情節比較輕微的,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