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二次送檢察院多久能處理完結?

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二次送檢察院多久能處理完結?

一、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二次送檢察院多久能處理完結?

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確定,一般經過兩次退偵移交檢察院之後大概要有兩三個月左右的時間才能下來判決結果,實際上,案件移交到檢察院,到刑事法庭作出判決結果所需要的時間,跟刑事案件退回偵查的這件事情沒有任何的關係。經過兩次退偵之後如果證據還是不夠充分的,就算移交到了檢察院,檢察院也有可能會撤訴。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爲需要補充覈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時日起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二、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最多有幾次?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我國的刑事案件移交到人民檢察院之後,此時都是要由檢察院來審查起訴的,如果案件比較複雜的話,此時檢察院的審查起訴的時間是比較長的,要注意相關的刑事訴訟的程序性的規定,更好的處理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