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少開增值稅多少入罪?

根據規定少開增值稅多少入罪?

一、根據規定少開增值稅多少入罪?

1、少開增值稅一萬元以上可能就入罪了

《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五十三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2、少開增值稅的行爲可能會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3、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爲他人、爲自己、讓他人爲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爲他人、爲自己、讓他人爲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爲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

本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從司法實踐看,可分爲三類:

1、 開票者

此類單位和個人以賺取手續費爲目的,向那些並無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的單位或個人非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些開票者有些是依法成立,合法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人單位,有些是僅爲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僞造事實和證明,矇混過關而成立的皮包公司,有些是本身沒有專用發票使用權但透過聯營等形式成爲一般納稅人的經濟組織(實踐中有些聯營體成立的唯一利益基礎就是一方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權),有些是僞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購買了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再行虛開的犯罪分子。在上述第一種合法主體中,大部分是偶然虛開一兩次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的收取一些手續費,有的是爲了送人情,不收費用;而後幾種則基本上是經常性的甚至是專業性的,形成慣犯或常業犯,其目的十分明確,即收取手續費,牟取暴利。

2、 買票者

此類單位和個人透過以較少的費用買到高額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銷項稅額,從中逃避繳納大宗稅款。這些買票者都是一般納稅人,因爲只有一般納稅人才有資格抵扣稅款。

3、 介紹者

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活動中,買票者是購買發票來抵扣稅款,開票者是虛開發票以賺取手續費,但雙方並不能夠隨時隨地見面成交以達到各自的目的。於是一些專門爲買賣雙方牽線搭橋的中介單位和人員也隨之出現。他們逐漸形成相對固定的人員和地點,一方面擁有天南海北的買主渠道,另一方面又擁有賣主渠道,形成一個四通八達的犯罪網絡。這些人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活動起到了潤滑劑和催化劑作用,社會危害性極大。

不管是自然人、還是單位,都不得實施少開增值稅的違法行爲,否則一旦少開的數額達到法定標準,或者少開的行爲導致國家稅收數額嚴重減少,那麼涉案當事人就可能涉嫌犯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罪名成立後,少開增值稅稅者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