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被害人先動手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處罰嗎?

故意傷害罪被害人先動手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處罰嗎?

一、故意傷害罪被害人先動手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處罰嗎?

1、故意傷害罪被害人先動手不一定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處罰,若是存在以下情形,可能會被減輕處罰: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二條第四款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爲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爲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確定法定最低刑爲宣告刑。

二、故意傷害案件的量刑起點怎麼確定?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 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 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 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 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爲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故意傷害案件之中,先動手的一方並不一定是過錯方,若是法院審理案件之後,確定是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可以按照基準刑的20%以下處罰加害人。故此故意傷害案件的加害人,若是想要減輕自己的處罰,可以舉證是因對方存在過錯導致自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