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私分國有資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而爲單位全體成員謀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單位所有成員,也就是人人有份,並且在私分時大家都知情。共同貪污在客觀上則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將公共財物佔爲己有。共同貪污不是爲了單位全體成員的利益,而是爲了個人受益。
(二)犯罪對象不同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侵犯國有資產所有權。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
(三)犯罪主體不同
私分國有資產的主體只是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共同貪污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並且還可以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四)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共同貪污主觀意志是幾個貪污人的個體犯罪意志,具有將公共財產非法據爲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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