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隱匿會計賬簿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一、刑法中隱匿會計賬簿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刑法中隱匿會計賬簿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1、自然人構成隱匿會計賬簿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到二十萬元罰金。

2、單位構成該罪的,除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還要對單位判處罰金。

隱匿會計賬簿罪是指故意隱匿有法定儲存義務的會計賬簿、財務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爲。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隱匿會計賬簿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會計管理秩序和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會計資料是一個單位經濟活動的重要記錄,對於有效實施國家經濟管理活動或者對於查證有關違法犯罪活動具有重要作用。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爲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爲。

“隱匿”,是指個人或者單位在有關機關監督檢查其會計工作,調查瞭解有關犯罪證據,要求其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時,有意轉移、隱藏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爲。

“會計賬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聯繫的賬頁組成,以會計憑證爲依據,全面地記錄、反映和監督一個單位經濟活動情況的簿籍,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由於本罪被規定在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且立法上對本罪的主體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一般認爲,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中的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直接的、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致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也因管轄問題認識不一致影響到案件的受理。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隱匿會計賬簿的涉案金額達到50萬元;應當交出會計賬簿而拒不交出,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按照隱匿會計賬簿罪立案。會計賬簿具有一定的格式,可以記錄公司的經營活動狀況,按照會計賬簿的用途,可以將其分爲三種類型,分別是序時賬簿,分類賬簿和備查賬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