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由哪些構成?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構成要素有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是對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嚴重威脅到了飛行安全。在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的,犯罪主體應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既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由哪些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對象必須是使用中的航空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爲。犯罪對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員,行爲人必須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才構成犯罪。構成本罪,不以造成嚴重成果爲要件,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暴力行爲,危及飛行安全就構成本罪。

構成本罪,行爲人實施的暴力行爲還必須是達到足以危及飛行安全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推撞打架、口角爭鬥而不足以危及飛行安全的,不構成本罪。只要行爲人的行爲使飛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處於危險狀態即構成犯罪(危險犯),並不要求有實際的嚴重後果發生,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時,則應適用結果加重的刑罰處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既可以由中國人構成,也可以由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會危及飛行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常見的航空器就是飛機,在飛機飛行過程中,乘客也應該遵守機內的相關規定,如果使用暴力方式去對待航空器上的這些人員,不管是對待乘務員還是對待普通的乘客,都是一種嚴重威脅飛行安全的行爲,若造成嚴重後果,可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一切危害公共安全、危害社會公衆的權益的行爲的,如果是行爲人實施了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不法行爲的,此時不僅僅是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損失的,也會危及社會穩定,此時一旦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