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緩刑不能離開居住地嗎

實際生活中緩刑在居住地嗎

被判處緩刑不能離開居住地嗎

緩刑期間可以去外地居住,但需要報經檢察機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

第六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爲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並告知其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查找,並通報決定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緩刑的處理在有關的法律上會有不小的爭議,因爲在受害人家屬的要求下肯定會進行一定的審批,所以有關的當事人只要遵循有關的規定就可以有效的處理,但是在生活中會存在糾紛,所以自己需要留意具體的問題,儘量在法律的保障下進行問題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