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盜竊罪數額巨大怎樣量刑?

湖南盜竊罪數額巨大怎樣量刑?

一、湖南盜竊罪數額巨大怎樣量刑?

1、湖南省進階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規定》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起點是人民幣二千元;“數額巨大”的起點是人民幣五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是人民幣四十萬元。

2、《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裏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所謂竊取,是指行爲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爲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需要注意一下幾個問題:

(1)竊取行爲雖然通常具有祕密性,其原意也是祕密竊取,但盜竊不能限定在祕密竊取上,否則會造成處罰的不公正。中國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爲“盜竊公私財物”,並沒有說是“祕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卻將“盜竊”解釋爲“祕密竊取”,於是中國刑法通說就認爲盜竊需要祕密竊取,即行爲人自認爲被害人沒有發覺而取得爲祕密竊取。

(2)竊取行爲是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係的過程,如果只是單純地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則不是盜竊。竊取的手段與方法沒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騙方法,但是沒有到達讓被害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的程度,也不是盜竊。

(3)竊取是一種透過平和方式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第三人佔有的過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盜竊。

(4)要成立盜竊,需要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需要根據各地的經濟不同而定。多次盜竊根據司法解釋:“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是這太絕對化,需要綜合多方面得因素認定“多次盜竊”。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由於我國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故此各地對盜竊罪數額較大、巨大、特別較大的認定是存在差異的,各地法院在量刑的時候,需要根據當地的法律規定,判斷盜竊行爲人盜竊數額屬於“較大”、“巨大”還是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