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罪從犯未成年會判刑嗎

環境污染罪從犯未成年會判刑嗎
首先指出,我國不存在環境污染罪,正確表述應該是污染環境罪。
其次,這個問題涉及到我國《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我國,未成年意味着是十八週歲以下。此時根據年齡劃分存在三種情形:
1、若該問題中所指向的“未成年”屬於十四周以下,則不負刑事責任,不會被判刑。
2、若該問題中所指向的“未成年”屬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則僅對《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八種犯罪負刑事責任,犯污染環境罪不會被判刑。
3、若該問題所指向的“未成年”屬於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則應負刑事責任,在此基礎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提請複覈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