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適用緩刑制度嗎?

累犯適用緩刑制度嗎?

刑罰執行完畢後的一定時間內,要是行爲人又構成了故意犯罪,並且需要進行處罰的話,則就會構成累犯。通常罪犯在判刑的時候可以向法院爭取適用緩刑,那麼累犯適用緩刑制度嗎?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累犯適用緩刑制度嗎?

《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累犯從嚴是一項世界性的刑罰制度。只有不具備累犯的這一法定情節的纔可能適用緩刑,是與刑法第六十五條“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特別累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又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不論其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多長時間,也不論其前罪判處何種刑罰和後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都以累犯論處。

由於累犯受過刑事處罰,沒有接受教育,沒有認真進行思想改造,惡習不改,明知故犯,一犯再犯,主觀上已形成犯罪習癖,犯罪人格難以矯正,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極有可能再危害社會,不符合緩刑的實質要件,如將其放在社會上改造,猶如放虎歸山,只有透過關押纔能有效地對其實行改造,實現刑法目的。

因此,累犯不適用緩刑制度。

二、累犯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65條則規定,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據此,對累犯裁量刑罰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對累犯必須從重處罰。

2、對於累犯應當比照初犯、偶犯或其他犯罪人從重處罰。

3、對於累犯從重處罰時,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爲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具體應判處的刑罰。

4、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和假釋。這是刑法第74條、第81條作出的明確規定。

實踐中能夠適用緩刑制度的,肯定需要滿足法律中規定的緩刑條件,而此時法律明確規定構成累犯的是不能在判刑的同時宣告緩刑的。也就是說累犯適用緩刑的說法,其實是不對的。當然,對於累犯,法律中規定的處罰也是相對比較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