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輕傷二級不和解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輕傷二級不和解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
(1)可是否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是否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是否可以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不批准的原因是比較多的,例如申請人不交納保證金或者不提供擔保人,或者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等。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是否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是否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是否可以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是不是指證據不全
取保候審與證據不全沒有關係,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爲即爲代爲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是否可以不是否可以離開家
取保候審可以離開家,但是去外地需要向公安機關申請。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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