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適用中止審理的情形有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中適用中止審理的情形有什麼?

刑事訴訟法中適用中止審理的情形有什麼?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5、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二、訴訟中止與延期審理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訴訟中止與延期審理兩者十分相似,都是因法定情形而在訴訟中停止繼續進行訴訟活動,但是兩者也存在者重要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訴訟中止可以發生於訴訟程序開始以後一直到判決作出以前的任何訴訟階段,而延期審理則只能適用於開庭審理階段。

2、適用效果。訴訟中止將造成本案訴訟程序的中途擱置,受訴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就本案的一切訴訟活動都應當停止進行;延期審理只是將本案開庭審理的日期拖延,有關訴訟活動並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證人到庭。

3、恢復審理上。訴訟中止的法定情形來自於訴訟外,何時恢復訴訟,通常受訴法院是很難左右的;但是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來自於訴訟之中,恢復審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確定。

自訴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去法院起訴之後被告人逃脫,需要中止審理,訴訟中止與延期審理的區別主要在於適用範圍,適用效果,恢復審理上以及法定情形都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