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拘役4個月是合理的行爲嗎?

一、取保候審拘役4個月是合理的行爲嗎?

取保候審拘役4個月是合理的行爲嗎?

也是合理的行爲。取保候審後被拘役是合法的,這是由於《刑事訴訟法》之中明確規定了,那些可能會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若是提出取保的請求,那麼公安機關是有權利去同意取保請求的。當然,並非是只要被取保了,之後就一定會被判處拘役的處罰。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撤銷?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爲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爲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複議、複覈的,或者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覈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之後就被處以拘役的也是一種和合理的行爲,這在我國相關法律中對於取保候審和拘役的相關內容中都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公安機關在對案件進行調查的過程中如果認爲有必要對當事人進行拘役處理的也是可以進行傳喚拘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