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輕傷申請檢察院抗訴申請書怎麼寫?

一、刑事輕傷申請檢察院抗訴申請書怎麼寫?

刑事輕傷申請檢察院抗訴申請書怎麼寫?

刑事輕傷案件抗訴申請書要寫上被害人的所有身份資訊、申請的事項、案件的事實與理由、申請的時間等等;抗訴一般是針對於對法院判決的結果不服而所提出來的行爲,對於此行爲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來進行辦理。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是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認爲確有錯誤時,依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作出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民事案件如何申請檢察院抗訴?

(一)檢察院受理

當事人決定申訴後,應向檢察院提交申訴材料,檢察院會在收到申訴狀後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送達是否受理告知書。

(二)檢察院立案

檢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書。如果檢察院決定立案的,則會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檢察院應當在立案後調(借)閱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如果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三)檢察院審查

檢察院立案以後,會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於審查終結的案件,檢察院應當分情況作出是否提起抗訴的決定。立案審查期一般爲自調(借)閱法院審判案卷之日起的三個月內,複雜疑難的案件爲六個月內。

(四)檢察院提請抗訴

對於同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檢察院審查認爲符合抗訴條件的,會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抗訴。如果檢察院認爲不符合抗訴條件的,將做出不提請抗訴決定,並在作出該決定之日起5日內送達《不提請抗訴決定書》。對於檢察院做出不提請抗訴或不抗訴決定的申訴案件,當事人再行申訴的,檢察院不再受理。

(五)再審開庭

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受理抗訴的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申請檢察院抗訴,需要提交申請書要介紹雙方當事人的個人基本資訊,抗訴的理由,抗訴的依據,檢察院抗訴只有在二審的時候才能夠提起,檢察院受理之後會立案,然後進行審查,在開庭審理案件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