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筆跡鑑定不認可怎麼辦
如果對對筆跡鑑定不認可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
訴訟當事人一方不同意司法鑑定意見的可以要求鑑定人員到庭接受質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要鑑定申請。
在庭審中,可以透過對鑑定人員的質證,以確定該鑑定是否合法、鑑定意見是否正確,從而達到推翻該鑑定意見的目的。
二、筆跡鑑定需要多長時間
1、筆跡鑑定從申請後一般需要1個月左右的時間,如果案情複雜的時間會長一些。
2、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
3、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4、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爲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5、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6、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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