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姦立案如何處理
強姦立案後的處理如下: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強姦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姦罪與通姦行爲在男女發生性行爲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範的行爲,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屬典型的通姦行爲。
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爲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均不能定強姦罪。
(2)對“半推半就”的姦淫行爲的認定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爲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爲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
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係怎樣,性行爲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後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
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爲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
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爲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姦罪論處。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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