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怎麼才能不被抓到?

販毒一定是會被抓到的,法律規定只要販賣毒品不管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販毒怎麼才能不被抓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未成年人只有犯這八種罪時,才被判刑,只有販賣毒品爲非暴力和惡性的犯罪.連綁架都沒有算在裏面.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並不應該是這樣的。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在我國,自然人可以構成販毒罪的主體,單位同樣也可以構成。在對販毒行爲進行處罰的時候,需要注意是根據其犯罪情節選擇量刑幅度的。最高可以判處行爲人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而最低的也能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時並處罰金。

販賣毒品行爲向來是被我國嚴厲打擊的犯罪活動,同時從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中也可以看出,對其的處罰是十分嚴苛的,很有可能對行爲人判處死刑,如果行爲人有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那麼就可以不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