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親屬被外省看守所拘留?

一、如何確認親屬被外省看守所拘留?

如何確認親屬被外省看守所拘留?

家屬可以到當地派出所查詢,查詢不到的,公安機關也會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可以透過《刑事拘留通知書》上所載明的看守所確定其關押地方;若未能及時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則可以直接向所瞭解到的辦理案件的偵查機關詢問。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可以放出來?

刑事拘留最多37天,後面還有逮捕程序,到檢察院至少要等2個月以上。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

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

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爲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最後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開庭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中,如果是公安機關認爲對犯罪行爲人確有必要予以刑事拘留的,此時是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對犯罪行爲人執行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存在一定的期限的,此時是不能超過法定的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