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檢察院不起訴申訴可以嗎?

一、不服檢察院不起訴申訴可以嗎?

不服檢察院不起訴申訴可以嗎?

公安機構,被害人,被不起訴人不服檢察院決定的,都可以申訴。

1、公安機構不服

對於公安機構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構。公安機構認爲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

2、被害人不服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被不起訴人不服

對於人民檢察院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構。

二、檢察院不起訴的案件有什麼?

不起訴的類型有兩種: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書。法定不起訴有以下情形:

1、犯罪情節顯著輕微;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

3、犯罪分子被赦免;

4、親告罪,沒有告訴撤回的;

5、犯罪分子死亡的。酌定不起訴要求行爲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依《刑法》規定不需要判刑或者免除處罰的。

三、檢察院起訴意味着什麼?

檢察院起訴意味着公安機構的偵查工作結束,審查起訴活動是人民檢察院職權之一,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經程序。在審查起訴中,人民檢察院對偵查階段查明的犯罪事實和蒐集的證據進行全面複查,既是對偵查工作的檢查和驗收。

其主要內容是:對移送審查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並依法做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對偵查機構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糾正違法情況;複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對偵查機關認爲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而要求複議、提請複覈的進行復議、複覈。

不服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是可以申訴的,檢察院對於移交來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做出決定,最長不能超過一個半月,需要做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當事人對於該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