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資訊披露違規罪既遂的判罪標準

刑法資訊披露違規罪既遂的判罪標準

一、刑法資訊披露違規罪既遂的判罪標準

1、構成資訊披露違規罪,一般對其相關的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2、犯罪情節達到特別嚴重程度的,依法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在客觀上要求具有不按照規定披露的行爲:

不披露、披露不真實、不全面和不及時。

披露對象包含兩種,一種是財務會計報告,另一種是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資訊。後者在新《證券法》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一條有明確規定。

在實踐中,刑事上對於重大資訊的判斷標準是正常理性的投資人在證券市場上進行時應當被適度告知的事件。如果該事件能影響一個正常投資人是否補倉或者減倉,那麼該資訊就應該屬於重要資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負有資訊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資訊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爲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資訊披露違規罪主觀方面

資訊披露違規罪在主觀上須要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即行爲人明知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資訊不按規定披露,會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仍然實施相關行爲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

比如上市公司董事長和財務總監僞造財務會計報告屬於蓄意欺詐,主觀上就是故意,構成本罪。

而上市公司執行會計準則的計算誤差屬於業務疏忽,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不構成本罪。

根據現有的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發現,較多的獨立董事、監事甚至職工監事,在違規信披案件中都只是過失行爲,主觀上沒有參與制假工作,也並不知情。但是不知情並不能作爲非過失的抗辯理由,依然會被認定爲過失,會被追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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