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復陷害罪既遂怎麼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其他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手段惡劣的;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引起公衆不滿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等等。
二、報復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這裏的民主權利是指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和舉報權。這些權利是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爲了切實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上述權利的實現,本法對侵犯公民的上述權利的行爲規定了報復陷害罪。報復陷害是同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聯繫在一起的,因此,不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權利,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聲譽,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本罪侵害的對象,只限於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所謂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機關和其他黨政機關告發、檢舉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的人。控告人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所謂申訴人,是指對於自己所受的處分不服,向原處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訴意見,要求改變原來處分的人,也包括不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提出再審請求的人。申訴人並不限於受處分的公民本人,還包括爲他人申訴的其他公民。所謂批評人,是指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上的缺點、錯誤或思想作風,提出批評意見的人。所謂舉報人,是指揭發、檢舉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這裏的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並不限於對實施本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控告、申訴、批評與舉報的人。例如,被害人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提出控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乙濫用職權進行報復陷害的,仍然構成報復陷害罪。再如,在上面的文章內容中,我們已經解答了關於報復陷害罪既遂怎麼處罰?的問題,相信大家已經對此有一定的瞭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的話,可以透過搜尋檢視我們網站的其他內容來進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問題,請律師來幫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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