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適用死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罪當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它表明適用死緩的對象和適用死刑的對象均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如果罪行不應當判處死刑,就不存在適用死緩的問題;
其二,不是必須立即執行。這是區分死刑緩期執行與死刑立即執行的原則界限,是適用死緩的本質條件。法律對這一條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對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從審判實踐的情況看,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民憤不是極大的;有多名主犯,罪行相對較輕的主犯;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被害人有明顯過失,而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的等一般可視爲“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進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覈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