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判緩刑要交多少罰金

一、一般判緩刑要交多少罰金?

一般判緩刑要交多少罰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因此判緩刑交多少罰金,應根據犯罪情節決定。所謂犯罪情節,是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所存在和呈現出來的,決定其主觀惡性大小和社會危害程度的主客觀因素,包括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時間、地點、違法所得數額、銷售金額等等。

罰金,是判處犯罪的人向國家上交按法律規定的一定金額的金錢的刑罰附加刑,由人民法院做裁決。罰金實際上是財產刑當中的一種。

罰金刑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經濟犯罪和貪利性犯罪。此外,在《刑法》中明確規定對犯罪單位施以雙罰制時,對單位一律使用罰金刑。刑法分則對於罰金刑的規定有四種方式:一是選處罰金,即將罰金規定爲選擇法定刑,只能單獨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二是單處罰金,即罰金只能單獨判處,此一情況只適用於犯罪的單位。三是並處罰金,即罰金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四是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即罰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二、罰金執行過程中有什麼困難

罰金執行過程中困難如下:

1.犯罪人犯罪時多在青年時期無財產的累積,案件處理時,本人確無財產可繳納罰金,家人又不願意代替其繳納,生效判決規定繳納罰金的時間較短,犯罪人關在監管場所內一時湊不夠錢繳納罰金。那麼,只能待其服刑後繳納。犯罪分子服刑時間短的,釋放後雖然能找到就業謀生之道,但其中多數由於好逸惡勞,不願意自食其力,有錢就揮霍一空,根本沒有想過繳納罰金的問題。

2.犯罪分子服刑時間長的,主要是指刑期超過10年以上的,服刑前本人無可供執行財產,出獄後生活的空間及獲得收入的機會相對較少,自生的溫飽尚難以解決,有人甚至需要社會救濟,又何談繳納罰金,其自覺繳納的可能性更小。

3.多數的累犯存在第一次判處的罰金未繳納,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又再判處罰金,連續幾次的判決形成根本無法繳納的局面,到最後不可能繳納罰金還得再判,出現罰金的判處對其形同虛設的尷尬局面。

4.在繳納罰金的案件中,多是家人或朋友代成年的犯罪人繳納,雖說是自願,但犯罪人未能接受到真正實際的處罰,這種“替罰”的狀況削弱了教育懲處的目的,“讓犯罪人經濟上不能佔便宜”變成了“讓犯罪人家屬同罰”,與立法的原意相悖。而且,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均在不同程度考慮自由刑期的判決,或多或少存在以罰替刑的情況。

5.對未成年犯罪分子判處罰金是否合理是一個值得需要思考的問題。未成年人多數無固定的收入,直接判在其身上根本不存在繳納的可行性。現實情況是判處的罰金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親戚繳納,考慮到法定代理人存在一定的監管教失策之錯,其繳納尚在情理之中。從教育、警示和幫教責任的角度出發是否可以將罰金直接判給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免除未成年犯罪人的罰金判處呢。

6.對犯罪分子的贓款贓物按法律規定是公、檢、法都有義務和責任追繳,從偵查手段和工作便利一個案件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最好追贓,進入檢察機關和法院審判後,由於僥倖心理,犯罪分子一般不會再就贓款贓物進行更多的供述,而且就算有贓物去向的交待也得反饋資訊到公安機關追查,因此案件審理過程中,追回贓款贓物的機會仍是在公安機關。刑事審判最後判決的退賠贓款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一般以金錢來折算,如何折算無的法律依據。

7.犯罪分子是否有錢繳納罰金和追贓退賠,沒有人能完全證明,也沒有任何機關能真正掌握到其財產的多少和去向。

8.有的案件處理後,據被害人或其他知情人員反映,犯罪人刑滿釋放後有了財產,本應追繳違法所得並退出犯罪所得,但此時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方面,由於追贓的機關和責任不明確,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以案件結案,判決不屬於自己執行爲由推諉。

以上就是對於判緩刑要交多少罰金的相關解釋。在現實中,罰金的執行並不容易,有時候會出現執行人無財產的狀況,或者犯罪人故意隱瞞贓物的範圍和去向,給有關司法部門在執行時增加了難度。並且法律中相關罰金的計算的規定還不夠完善,也造成了在進行執行中出現的一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