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爲人爲了實施某種能夠引起預定危害結果的犯罪實行行爲,準備犯罪工具,製造犯罪條件的狀態。
犯罪預備構成條件:
犯罪預備是指爲了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爲。犯罪預備必須符合以下特徵:
(1)行爲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爲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2)行爲人已經爲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定爲兩種情況:
爲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爲。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僞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燬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製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爲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的行爲,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爲。如爲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夥等等。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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