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設賭場罪金額是如何認定的
開設賭場罪金額界限是: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衆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開設賭場賭資金額認定內容是什麼
在認定賭資數額時,投注點數實際代表金額應結合被告人供述及各方面證據綜合認定。
“賭資數額”與“投注數額”不同,在依據投注點數不能計算出客觀真實賭資數額時,應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及賭博網站管理資訊系統提取的各項數據;
以及專用於賭資流轉的帳戶資金等各客觀證據綜合計算其贏取金額,作爲賭資數額認定的依據。上級代理向下級代理“返水”金額不應從上級代理非法獲利數額中扣除。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一般開設賭場罪既遂是如何判刑的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爲業的行爲。
開設賭場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有:
1、一般情況下,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如果情節嚴重的,則對行爲人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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